健康一体机纳入医疗行为统一调控
健康一体机的立法分散。在一定程度上可归因于国家机构改革深化和职能的不断调整。如食品药品监管的职能、职业病防护监管、放射防护监管等,涉及到的健康一体机管理成为相应部门在职能变化中的临时性落实。因此建议,将所有健康一体机视为全社会、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共同责任。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立法精神和要求,提升健康促进能力发展,统一
健康一体机立法形式,规范
健康一体机的市场和行为,增强
健康一体机的法律强制性,加强
健康一体机的信息管理和指导教育根据《
健康一体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结合相关法律解释学方法,笔者认为,
健康一体机是指基于预防为主的健康理念,通过一定的医学手段和仪器,全面检查身体健康技能和状况,达到“早发现、早治疗、早干预”的医学目的,从而保护受检者的健康权益的诊疗行为。
目前,国家对于医疗机构的
健康一体机或者健康管理是纳入医疗行为来进行统一调控。
健康一体机是在国家现行卫生法律体系下的一种法律事实行为,应该按照国家的卫生立法进行规制。
我国现行的
健康一体机立法相对分散,基本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较多散见于各部委的一些规范性工作文件,法律效力明显偏低,不具备法律执行力。另外,在一些法律条款表述中虽然突出
健康一体机作为用人单位或公民的法律义务,将其进行强制体检,但是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不足,也就是说对于违反
健康一体机法律要求的法律处罚责任规定缺失,违法成本较低,无法严格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法律的操作性较差。
从理论上分析,
健康一体机是要由法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的正常医疗行为。反言之,不适当的或有瑕疵的
健康一体机行为就会给受检者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或责任。由此带来的问题就是,
健康一体机的法律纠纷是否等同于传统意义的医疗纠纷或者同样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定分止争呢?其实,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混淆并予以区分。
从法律主体看,
健康一体机与医疗行为大都是由医疗机构进行的;但从对象来看,临床医疗行为的直接对象是身患疾病急需治疗或手术的患者,
健康一体机的服务对象多偏向于正常的健康人群;从主观方面看,临床医疗行为更强调治愈为目的,让患者身体恢复到健康状态。
健康一体机的主观目则显得较为多元化,如除健康结果以外,更多倾向于结婚、就业、升学等等。因此,对于
健康一体机纠纷的法律责任界定相对比较特殊,其司法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仍有待进一步深究。